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川大实〔2012〕5号四川大学损坏、丢失设备器材赔偿办法

时间:2017-06-23  作者:  点击数:

四川大学损坏、丢失设备器材赔偿办法

川大实〔2012〕5号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,维护设备器材的完好,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意识,强化师生员工的责任心,确保教学、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《四川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学校一切设备器材均属国有资产。各占有、使用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爱护,加强管理,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做好仪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,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失和丢失。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要进行赔偿。

第二章 赔偿界限

第三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均按损失价值赔偿:

(一)尚未掌握操作规程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不听从指挥,不按照操作规程,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,擅自使用、移动、拆卸器材而造成损坏者;

(二)工作失职,粗心大意,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、屡教不改致使器材损坏者;

(三)器材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,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者;

(四)在实验场所嬉戏打闹而损坏器材者;

(五)由专人保管使用、工作生活通用的仪器设备如照相、声像器材以及其他家用电器等(含配套件)或其他器材,因管理失职造成遗失者;

(六)因违反管理制度,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,私自携出工作场所(实验室、车间、保管室等)自用或借予他人而遗失者。

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,经有关负责人鉴定证实,主管部门核实确认,可以不予赔偿:

(一)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,确实难以避免地引起仪器设备损坏;

(二)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,质量不良并接近报废程度,在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;

(三)经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,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,或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所限,尽管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避免的损失;

(四)由于意外事故或因客观条件的变化,且缺少事先预料的必要防护条件,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;

(五)已有防范措施,经保卫部门确认属外盗的;

(六)由于停电、停水、电压波动、外接电源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;

(七)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失。

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:

(一)严格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;

(二)事故发生后,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,并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态度较好的;

(三)凡是在使用管理中,一贯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爱护仪器设备,节约器材,偶尔疏忽,以致造成损失的;

(四)因工作性质所致,需经常移动而造成易碎、易损的低值易耗品和零配件的损坏,且所造成损失情况不严重的;

(五)学生在实验课时,因主讲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失职,对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交待不清楚,而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,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有一定责任。

第三章 处理原则及办法

第六条 一旦发生设备器材损坏、丢失事件,必须立即上报,严禁私自处置,隐瞒不报。

第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较轻的,除赔偿外,对当事人应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以吸取教训,提高认识。

第八条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、严重不负责任的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,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、态度恶劣的,损失重大、后果严重的,除责令赔偿外,应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九条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,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(以下简称设备处),并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提出意见,及时处理;发生损坏、丢失贵重、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,应保护现场,第一时间报学校保卫处和设备处,保卫处和设备处会同相关部门,严格调查事故原因并追究责任。

第十条 对于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,当事人赔偿全额或部分维修费、配件费和精密鉴定费。

第十一条 对于造成设备器材的丢失,赔偿比例计算公式如下:

赔偿金=购置原值×赔偿比例×加权系数;

赔偿比例=(折旧年限-已使用年限)/折旧年限;

电子类:折旧年限5年;仪器仪表类:折旧年限为12年;机械类:折旧年限20年。

加权系数(0~1):根据事后态度、认识及损坏设备器材价值的大小,由使用单位会同设备处确定。

第十二条 赔偿数额和审批权限,按照设备器材损失性质和价值界定,由使用单位、设备处和主管校领导分级审批:

(一)赔偿金额在500元以下的,由使用单位审批,并报设备处备案;

(二)赔偿金额在500~10000元以下的,由设备处审批;

(三)赔偿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,由主管校领导审批;

(四)损失贵重、稀缺设备器材的,报主管校领导审批。

第十三条 赔偿处理程序

(一)赔偿处理意见经审核确定后,由设备处发出《四川大学损坏遗失设备器材赔偿通知单》,赔偿者在接到赔偿通知后,15日内到财务处缴款;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款者,学校收取相应的滞纳金;缴款凭据返回设备处作下帐、备查之用;

(二)赔偿金的缴交,可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和本人的经济情况分一次或分期缴交,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,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,经设备处批准可缓期缴交或减免部分赔偿金;

(三)对无故不按期缴交赔偿金的在职人员,学校采取强制措施,从其工资中扣除;毕业生未付清赔偿款项的,学校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离校手续。

第十四条 对于发生设备器材损坏、丢失事件隐瞒不报、未及时按照上述规定赔偿的,一经查实,学校除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外,需按损失价值照实赔偿,否则学校一律不办理责任人离校、调动、退休等相关手续。

第十五条 财务处收到赔款后,将赔偿款全额转入学校规定帐户,用于实验设备的维修和购置。

第十六条 确因特殊或历史原因,设备使用人出国未归、外调而无法追回或赔偿的仪器设备,应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写明情况,人事处出具证明,设备处据此办理仪器设备的报失手续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。原《四川大学损坏、遗失实验器材实行赔偿的暂行办法》(川大校〔2003〕88号附件2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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