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
川大实〔2012〕3号
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根据财政部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四川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
(一)机动车辆报废根据国务院《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》和《四川大学公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(二)仪器设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,均可申请报废:
1.陈旧过时,精度和技术指标无法恢复的仪器设备;
2.因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;
3.严重污染环境,或不能安全运转、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且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;
4.因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设备。
第二条 报废申请审批及程序
(一)设备报废申请人网上提交,同时组织专家鉴定并签署《四川大学仪器设备报损、报废技术鉴定表》,申请人所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(以下简称设备处)审批;单价10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;
(二)设备处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回收残体,并签署《四川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残体回收单》一式两份,一份设备报废申请人留存,一份设备处留存并作为销帐凭据。
第三条 特殊设备(如污染严重或带有放射性)的报废,还须向国家指定部门申报,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。
第四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,在回收前,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和拆卸,由设备处统一回收残体,并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作销帐处理。
第五条 回收和变卖处置残体时,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条例。拆除时需动用电、气设施时,拆除人必须持有用电、用气上岗证;拆除人及所持用电、用气上岗证等需经学校保卫部门确认后,方可实施拆除工作。
第六条 回收后的残体,由设备处统一组织公开竞价变卖处置。
第七条 残体变卖处理的收入,按规定进入学校财务处专用帐户,专项管理使用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。原《四川大学仪器设备报废、调剂及废品处理的管理办法》(川大校〔2003〕88号附件3)同时废止。